发表时间:2020-11-13 浏览次数:89
为加强对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宗旨教育、纪律教育、作风教育,督促其遵守学生会自律公约,更好履行学生会职责使命,设立以下制度:
一、宣约签约制度
学生会工作人员在当选和任职时,应当在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会议上宣读并签署《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人员自律公约》(附件)。
二、履职前谈话和培训制度
学生会所有工作人员在履职前,团委以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集中进行一次学生会宗旨、职责使命和作风纪律教育。
团委和学生会要对新任工作人员进行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培训,引导学生会工作人员依法依制度依章程开展工作、举办活动、接受管理。
三、事务公开制度
学生会通过线下和线上信息平台及时公布有关事项,接受监督,公布事项包括公约承诺、公示公告、章程制度、办事流程、人员分工和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布的事项等。
四、学代会监督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设立制度与作风监督委员会,对学生会工作人员遵守法纪、执行制度和品行作风等方面问题受理投诉和进行监督。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制度性参加学生会的工作会议和有关决策执行过程,及时发现和监督提醒学生会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不良作风。
五、述职评议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举行专题评议会,听取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述职,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
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共同参与评议评价。
学生会工作人员所在的工作团队、培养单位、党团组织、社区组织分别从不同维度参加评议评价。
述职评议每学期进行一次。
评议结果作为各类选拔、评优、推荐时考察社会工作与公共服务方面的依据进行运用,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
六、纪律处分制度
学生会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失职渎职、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身份不相称行为等问题,或者对学生会组织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的,团委会同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迅速调查核实,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对有上述行为和责任的学生会工作人员应视情形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撤免职务等处理,并按学校规定提出纪律处分建议。